(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03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福红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被告何静,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