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陆国良与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良,朱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陆国良。被告朱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良诉被告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