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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陆国良与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良,朱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陆国良。被告朱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良诉被告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