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凡(系被告杨某某之母),女,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底,我与被告杨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登记结婚。因恋爱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杨某某逐渐暴露出不求上进、无端猜疑、不诚实等缺陷,致使双方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2月始,双方实际分居。我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答辩称,我与原告张某某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并未如原告张某某所说的不求上进、无端猜疑、不诚实,我与原告张某某发生矛盾的原因也并非是因为家庭琐事,而是因原告张某某杨某某多次出轨及家庭经济问题。我认为我与原告张某某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底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原告张某某出轨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底,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张某某主张双方发生矛盾主要原因为被告杨某某不求上进,无固定工作,无家庭责任感,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端怀疑其有出轨行为。被告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张某某存在出轨行为。被告其先后发现原告张某某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6月和2013年2月三次有出轨行为。2011年9月6日,因原告张某某忘记关QQ聊天记录,被告其发现原告张某某与其他男人相约开房的聊天记录并质问原告张某某,为此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其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再不出轨。2012年6月,被告其再次在原告张某某QQ空间里发现原告张某某与另一陌生男子的亲密合照,并为此向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但原告张某某表示不想离婚,为此向被告其出具第二份保证书。2013年2月,原告张某某谎称去广州出差,被告其再次发现原告张某某与另一男子的视频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为证实上述主张,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保证书、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照片及原告张某某自认与其他人开房并发生性关系、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同事通话录音一宗。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妈妈:首先我要向您赔礼道歉,对于我个人自私行为对待家庭、沛然和您二老的伤害,深深地表示亏歉。通过个人行为的不检,导致双方家庭的不和也是因我而起,……我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出轨行为,在家做一个好妻子,在外做个好员工,…..保证以后不会出现破坏感情伤害家庭的事情,认真对待工作和生活。”短信主要内容为:“张某某:老公,我知道错了,我不想一辈子错下去。杨某某:你第一次出轨就这么说,我心意已绝,多说无益。张某某:老公,十年修德同船渡,百年修德同枕眠。杨某某:你我的婚姻,你在和别人共枕。”微信记录主要为“杨某某:咱俩不可能一起过,你和你家里人觉得出轨特别光荣。我们家是正常人,接受不了。张某某:这事你为什么非走极端。杨某某:呵呵,我要是极端你第一次出轨就离婚了。张某某:原谅我那么难吗?……”。被告杨某某提交照片显示原告张某某与其他男子行为较为亲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录音主要内容为“……杨某某:第一,你是不是和别人开房了?张某某:有,开了。杨某某:你是不是和人家发生性关系了?张某某:有,又有什么意义呢?杨某某:有没有你告诉我。张某某:有。杨某某:那这件事情给你爸妈说了吗?张某某:没法说,因为这件事就算有,在他们眼里也是没有……。张某某:我说了我承认了,但我给你说,我父母不可能因为这件事情跟你们家说对不起。就这么简单。”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提交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保证书是在受到被告杨某某恐吓及胁迫情况下写的,照片中仅为普通朋友,其与普通异性朋友也是这样亲密合影。对其上述陈述原告张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照片、保证书、短信记录、微信记录、录音资料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恋爱期间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证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因经济问题及被告杨某某认为原告张某某存在出轨行为产生矛盾之后,缺乏积极有效的沟通,未能使矛盾得到及时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美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对婚姻忠诚,对感情负责,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与包容,遇到矛盾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增进沟通和交流,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杨某某感情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