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边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旭青与査巴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边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边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藏边坝县民政局,查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边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西藏边坝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边坝县人。被申请人,查巴,女,藏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西藏边坝县人,现住西藏边坝县东拓社区。申请人西藏边坝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查巴于2012年9月18日其户口迁到拉萨,这期间同时享受边坝县城镇低保和拉萨城镇低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查巴在西藏边坝县农业银行开户的城镇低保账户财产保全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若不及时冻结账户资金,会导致国家资金流失,情况紧急,并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巴账户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次仁平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次 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