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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惜珍、方耀生与方耀生、陈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惜珍,方耀生,陈素珍,郑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谢惜珍(别名谢亚惜),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方耀生,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素珍,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郑建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惜珍与被告方耀生、陈素珍、郑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惜珍负担。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