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俊萍与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萍,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俊萍。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法定代表人卢国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萍诉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俊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俊刚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