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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与刘晓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刘晓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喻腊娣,女,193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刘建华,女,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刘建新,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旌德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飞,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斌,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诉被告刘晓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腊娣、刘建华、刘建新负担。审判员  朱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