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兴飞与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飞,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飞,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慎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劳人仲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王兴飞申请执行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兴飞停工留薪期工资27937.50元、住院伙食费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0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301.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收款12163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拔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海尔大道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任礼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