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柏水、祁柏林与祁柏林、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柏水,祁柏林,谢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高柏水。委托代理人徐坚强。被告祁柏林。被告谢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柏水诉被告祁柏林、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柏水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