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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柏水、祁柏林与祁柏林、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柏水,祁柏林,谢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21号原告高柏水。委托代理人徐坚强。被告祁柏林。被告谢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柏水诉被告祁柏林、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柏水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