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98号原告李某某,女,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兴仁镇。被告吴某某,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兴仁镇。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慧萍审 判 员 唐永刚人民陪审员 潘庆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