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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643号原告上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审 判 员  张连玉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