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643号原告上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审 判 员 张连玉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