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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宗权与朱和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权,朱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吴宗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和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宗权与被执行人朱和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