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忠信、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忠信,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卢忠信,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孙燕,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忠信、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舒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