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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友诉被告运城逢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友,运城逢春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程光友,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逢春医院,住所地:运城市解放北路中段(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北3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友诉被告运城逢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光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光友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