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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正夫与李明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夫,李明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金正夫。被告:李明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夫诉被告李明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正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 记 员  太雪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