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正夫与李明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夫,李明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金正夫。被告:李明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夫诉被告李明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正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 记 员 太雪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