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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与余胜利、刘小红、程文超、储水红、王军、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余胜利,刘小红,程文超,储水红,王军,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104-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7452-3。法定代表人:储昭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胜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文超,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水红,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军,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文超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际滨河花园朝阳路东侧2-3号门面房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