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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卢士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士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0号罪犯卢士航,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25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士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罪犯卢士航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士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卢士航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士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士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