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宗保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李宗保,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钟明华,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保。委托代理人党燕丽、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杨素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宗保及原审被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诸城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汽配市场A19-12号,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