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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友法、黄建兵与黄建兵、郭秉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法,黄建兵,郭秉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83号原告:蒋友法。委托代理人:杨青松。被告:黄建兵。被告:郭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友法与被告黄建兵、郭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友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兵、郭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友法撤回对被告黄建兵、郭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减半收取1524.00元,由原告蒋友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