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明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534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座4楼401。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负责人古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明清,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康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