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榆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广华与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榆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8)榆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购房款本金人民币96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9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榆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