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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迪与李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8号原告王迪。被告李怡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诉被告李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勾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