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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邱婷婷与陆卫明、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婷婷,陆卫明,朱琴,陆郁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卫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琴。原审被告陆郁晖。上诉人邱婷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婷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邱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婷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00元,由上诉人邱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