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志均、魏刚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均,魏刚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州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代开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均。被执行人魏刚翠。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于在给付了26133.35元后于2015年5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应付申请执行人款22502元,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于2015年5月13起每三个月内至少付6000元,在2015年5月13日前付清。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志均、魏刚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6133.35元、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02元,合计48635.35元,已执行26133.35元,未执行金额22502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利平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