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劲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劲松,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军官证号xx字第xxx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