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素桂与卢金辉、周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桂,卢金辉,周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朱素桂,女,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卢金辉,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周丽莎,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素桂与被告卢金辉、周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素桂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0元,由原告朱素桂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