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凡跃与魏礼华、邓繁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跃,魏礼华,邓繁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07号原告:李凡跃,男,汉族,1963年出生。被告:魏礼华,女,1965年出生。被告:邓繁如,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跃诉被告魏礼华、邓繁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礼华、邓繁如位于泗城镇渔园小区1号楼101室、102室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凡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魏礼华、邓繁如位于泗城镇渔园小区1号楼101室、1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