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庭审时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中途退庭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裁定如下:原告梁某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洢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