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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时思献诉祁宪林、刘建军、山西省大同市军分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思献,祁宪林,刘建军,山西省大同市军分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时思献,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祁宪林,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刘建军,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军分区,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司令部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思献诉祁宪林、刘建军、山西省大同市军分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不是该房屋的房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思献撤回对刘建军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