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烟牟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烟台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烟台牟平海水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烟台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烟台牟平海水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烟牟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曲经奎,行长。被执行人烟台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贺业繁,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牟平海水养殖场,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都本贵,场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烟台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烟台牟平海水养殖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7)牟经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