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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继明、吕计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继明,吕计华,孙付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吕继明。被告:吕计华。被告:孙付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继明、吕计华、孙付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