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车红祥与余国荣、杨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红祥,余国荣,杨秀,颜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车红祥。被执行人余国荣。被执行人杨秀,女.被执行人颜永平。申请执行人车红祥与被执行人余国荣、杨秀、颜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陕证经字第000287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0000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国荣、杨秀、颜永平未能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车红祥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红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8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