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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崇恒与尤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崇恒,尤奂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袁崇恒。被告尤奂超。委托代理人吴呈涵(受尤奂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崇恒与被告尤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崇恒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崇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奂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崇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袁崇恒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