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崇恒与尤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崇恒,尤奂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袁崇恒。被告尤奂超。委托代理人吴呈涵(受尤奂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崇恒与被告尤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崇恒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崇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奂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崇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袁崇恒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