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维刚与陈明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刚,陈明强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94号原告:韩维刚,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刚与被告陈明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维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维刚负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