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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景兆贵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第三人王树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兆贵,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王树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景兆贵,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委托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星,系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雷,系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员工。第三人王树刚,男,生于1980年4月3日。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兆贵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第三人王树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兆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兆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兆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景兆贵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程万兵审 判 员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