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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