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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袁某甲。被告周某。原告袁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甲诉称: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不在家,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有时还出手打原告,原告对被告已经失去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周某辩称:双方虽有矛盾,但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袁某,现在莫城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