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全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87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爱,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湄潭县。2007年5月15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监区)。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爱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全爱伙同“小倪”、“小罗”、“小张”(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司马综合市场内一排卖鸡店前空地上摆抽奖摊位。后被害人张某丁因抽奖的事与张全爱等人发生纠纷。张全爱等人抓住张某丁双手并对张某丁进行搜身,抢走了张某丁身上的3670元。张全爱在逃跑时将张某丁打伤,后被群众抓获,被抢的钱无法缴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梁某等证人的证言,调查函等书证,被告人张全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全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张全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没有抢劫,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全爱伙同“小倪”、“小罗”、“小张”(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司马综合市场内一排卖鸡店前空地上摆抽奖摊位,后被害人张某丁因抽奖的事与张全爱等人发生纠纷。张全爱等人抓住张某丁双手并对张某丁进行搜身,抢走张某丁身上的3670元。张全爱在逃跑时将张某丁打伤,后被群众抓获,被抢的钱无法缴回。另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全爱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年12月2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与之前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司马综合市场内一排卖鸡店前空地的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全爱系被动归案。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全爱的身份情况。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全爱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4.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张某丁受伤的情况为右顶部头皮血肿。5.另案处理说明:证实与被告人张全爱一同实施抢劫的“小张”、“小罗”、“小倪”因身份未查清且在逃而另案处理。6.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全爱患病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5日8时许,张某丁路过司马村市场,看到很多人围在一个抽奖摊位玩抽奖游戏。张某丁上前抽了一张,一名站在摊位前收钱的男子说张中了买三条项链的奖,让张用90元来买三条项链。张某丁只肯给30元,那名男子就走到张身边去摸张的裤子口袋。这时又有三名男子跑到张某丁身边,一名男子抓住张的双手,另外两名男子就和收钱的那名男子一起搜张的身。那三名男子从张某丁的裤子口袋里搜到3670元后就逃跑了,张大喊救命。抓住张某丁双手的男子想要逃跑,但被张某丁抓住了衣领。该男子使劲挣脱,用脚踹了张某丁的头部一脚,张某丁就晕倒了,醒来时就看到该男子已被抓住了,后报警。张某丁被抢的3670元是其丈夫李某准备拿去交给出租车公司的费用,张在被抢前一晚才刚数过。经医院检查,张某丁伤势为右顶部头皮血肿。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丁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在司马市场内对其实施抢劫的其中一名男子。(四)证人证言1.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8时许,有六名男子和两名女子搬着小桌子来到梁某的卖鸡店前摆摊。这些人在桌子上摆了一个铁盒,铁盒里放了很多小纸条,还在桌子上摆了一些日用品。一名年约20岁的男子拿着铁盒,其他男子站在旁边看,两名女子从铁盒里抽取小纸条。一名女子打开纸条后说抽中了10元奖励,另一名女子也说抽中了20元奖励。路过的人都围上来看,这时,一名女子看了一下,去抽了两张。该女子打开后一张中了10元,另一张中了20元。该女子收了钱后,又抽了两张纸条。该女子打开后,那名年约20岁的男子说她抽中了购买东西的纸条,叫她购买桌子上的物品。该女子不愿意买,并打算离开。这时,一名染黄色头发的男子和一名年约25岁的男子抓住该女子的左手,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抓住该女子的右手,那名年约20岁的男子绕到该女子身后从该女子的两个后裤袋拿出两叠钱,约3200元。该女子一边挣扎一边喊抢劫。几名男子抢了钱后各自逃跑了。其中,那名年约25岁的男子被该女子拉住了。当时已有市场的保安赶来,该年约25岁的男子把该女子放倒后往粮油店方向逃跑,后该年约25岁的男子被粮油店的老板拦住,市场的保安上前把该男子抓住。辨认笔录:经辨认,梁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参与抢劫的年约25岁的男子。2.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7时许,张某甲在司马市场内摆地摊帮人做针灸,当时有人在其旁边摆了一个抽奖地摊。同日7时30分许,一名穿紫色外套的男子从抽奖地摊那边来到张某甲那里问针灸的事。同日8时许,张某甲看到该名穿紫色外套的男子拉着一名女子的双手,接着有三名男子上前搜该女子的身。那三名男子搜完后就逃跑了,该名穿紫色外套的男子被该女子抓住衣领跑不。该名穿紫色外套的男子用手扯了该女子的头发,将该女子推倒在地后逃跑了。后该名穿紫色外套的男子被粮油店的老板抱住,两名市场工作人员上前把该男子抓住。辨认笔录:张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在司马市场内实施抢劫的穿紫色外套的男子。3.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8时许,杨某在市场巡逻时看见市场的鱼摊前有人摆了一个抽奖的摊位,有十多人围着看热闹。杨某到管理处找到同事张某乙一起去该抽奖摊位收取摊位费用。杨某二人来到该抽奖摊位,看到一名女子拉住一名男子的衣领,说:“他们从我口袋里抢钱,这个男的是跟他们一伙的。”该男子想挣脱,用力把该女子往地上甩并用脚踩该女子的头部。杨某二人上前想抓住该男子,但该男子挣脱开逃跑。杨某二人跟着追,当追至粮油店门口时,该男子就被粮油店的老板抓住了。杨某二人在追该男子时,该男子没有离开过杨二人的视线。该女子的头部被打肿了。辨认笔录: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在司马综合市场内推倒一名女子并踩了该女子头部后逃跑的男子。4.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8时许,市场的保安员杨某告诉张某乙有几个人在市场里面搞抽奖骗人,叫张一起去赶走那些人。张某乙二人来到抽奖摊位,看到一名女子抓住一名男子不放,该女子还在喊抢劫。该男子想挣脱开,用力将该女子按在地上,并用脚踩该女子的头部和身体。张某乙二人上前想抓住该男子,但该男子挣脱开并往市场门口逃跑。张某乙二人就跟着追,大约追了十多米,该男子就被一名在市场里做生意的男子抓住了。张某乙二人在追该男子时,该男子没有离开过张二人的视线。该女子的头部被打肿了,说被抢了3600元。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在司马综合市场内抢劫一名女子的男子。5.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5日8时许,张某丙在粮油店里卖东西,突然看到两名市场工作人员杨某、张某乙在追一名男子,该男子正朝粮油店的方向跑。当该男子跑到粮油店门口时,张某丙就用双手抱住,并把该男子交给杨某二人,后张某丙听说该男子涉嫌抢劫。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张全爱是被其抓住的男子。6.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丁被抢的钱是李某准备拿去出租车公司交费的,约3600元。(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全爱供述:2012年4月4日17时30分许,张全爱在樟木头镇公园遇到“小倪”。“小倪”给了张全爱20元,让张第二天6时许到常平镇司马村天桥底。2012年4月5日6时30分许,“小倪”带着张全爱来到司马村市场一排卖鸡店前的一个档口。张全爱看到“小张”站在档口的中间,拿着一个装着小奖票的塑料袋让周围的人抽,“小罗”就站在“小张”旁边收钱,当时桌子上还摆着一些项链、牙膏、牙刷等东西。“小倪”对张全爱说:“有人来抽奖,抽不中但给了钱,你就劝那些人走。”张全爱到旁边一个地摊边做针灸边等着。过了约十分钟,一名女子来抽奖。该女子抽中了买项链的奖,“小罗”就让她给60元买项链。该女子只给了30元,张全爱拉着她的手叫她走。该女子觉得被骗,转身回去问“小罗”要回30元。“小罗”没有把钱给回该女子,反过来上前搜该女子的身。该女子反抗,“小罗”叫“小张”、“小倪”来帮忙。这时,张全爱拉住该女子的右手,“小张”拉住该女子的双脚,“小倪”和“小罗”就去搜该女子的裤袋。该女子大喊抢劫,这时,两名市场的工作人员向张全爱等人跑来。“小张”等三人就跑了,张全爱准备逃跑时被该女子拉住了衣服。张全爱用力甩开该女子的手,将该女子推倒在地并用脚踹了几脚就跑了。张全爱跑了十几米,在经过一家小店的门口时被一名男子抱住了,后就被两名市场工作人员抓住了。张全爱当时拉住该女子的手是想叫该女子离开。“小罗”他们在搜该女子的身时,张全爱没有阻止。关于被告人张全爱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丁指认被告人张全爱对其实施抢劫,张某乙等多名证人也指认被告人张全爱参与抢劫。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全爱参与抢劫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张全爱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全爱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全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全爱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视被告人张全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全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之前所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张全爱因犯抢劫罪被羁押的8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顺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