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雷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