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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