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委托代理人:韩江涛。被告: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