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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甲、程×乙、程×丙与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甲,程×乙,程×丙,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程×甲,女。申请执行人程×乙,男。申请执行人程��丙,女。被执行人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甲、程×乙、程×丙与被执行人程××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安市××家园二期×号楼×单元×××室,面积75.36平方米,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合同权利、义务归程×甲所有,而此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被执行人程××。经执行,本院向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将位于北安市××家园二期×号楼×单元×××室,面积75.3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程×甲名下,现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已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程×甲名下,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