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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枣庄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枣庄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祥。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青。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其工程款,申请人枣庄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陈志祥所有的X××房权证XX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枣庄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陈志祥所有的X××房权证XX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