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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华航橡胶厂与许国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强,郑州市华航橡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华航橡胶厂,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该厂厂长。上诉人许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华航橡胶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已经一次性终结了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上诉人无权再就此事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执意起诉,该案应移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华航橡胶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返还货款。购销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向“需方地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华航橡胶厂(需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