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杨甲林、徐忠、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杨甲林、徐忠、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739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行风险部主办。委托代理人常桂芳,该行上亭分理处主任。被告杨甲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3日。被告徐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1日。被告徐永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甲林、徐忠、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元,被告杨甲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