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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与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2号原告: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利国,主任。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玮东,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蒯文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