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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贵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梁贵华,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贵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89059.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