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薛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65号原告:薛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