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兴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华兴达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华兴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51号付10号。法定代表人周宝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9号。法定代表人郭庆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渣浆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