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谢兆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杨建忠。被告:谢兆刚,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忠与被告谢兆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建忠承担。审 判 长 张华林审 判 员 李本山人民陪审员 杨呈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关注公众号“”